所謂“不平等條約”,是指中國與西方列強在鴉片戰爭後陸續簽訂的一系列條約。在這些戰爭中,葡萄牙均非參戰方。第一次鴉片戰爭發生於1839年至1842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則發生於1856年至1860年。
有人認為1887年12月1日簽署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也是“不平等條約”。葡萄牙人定居澳門可追溯至1557年[1],《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也同意了葡萄牙對澳門永久擁有主權。
在上述條約簽訂之前,同年3月在里斯本簽訂了《葡中友好關係的初步協議書》,其中第2條規定中國承認葡萄牙永久佔領澳門,承認澳門政府及葡萄牙任何屬地。而第3條又規定葡萄牙未經中國同意,不得將澳門及其屬地轉讓他國。[2]
1887年條約第二條第一部份進一步規定:“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
1887年條約第四十六條規定: “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於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復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中國國民政府於1928年與葡萄牙政府建立外交關係,以修改1887年簽署的條約[3]。 當時中國結束了內戰,所以國民政府開始著手廢除所有不平等條約。
1928年12月19日簽訂了《中葡友好通商條約草約》,雙方協議取消葡萄牙對澳門主權的提述。
要注意的是,在1887年條約生效前,葡萄牙已借1844年9月20日的法令欲加強澳門的管治,設立以澳門為省會的“澳門、地捫暨梭羅省”。透過1844年法令在澳門城立的地方機構將按照1836年12月7日法令規定的政民地政策而設立。即總督和行政會。[4]
然而,當時在澳門是實行一種混合司法的,設有一個名為澳門華人事務檢察署的司法機關,該機關存在於1853年至1894年。
每當在城內出現違反中國法律的事件,檢察長需正式知會議事會。如有兇殺案,兇手是中國人,檢察官有權拘捕他,經調查後,由中國官員將之押送廣州按中國法律審理。如果兇手是葡萄牙人,受害者是中國人,中國官員會迫使議事會和檢察長審判及嚴懲凶手。[5]
另外,自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被接納為中國在聯合國(根據大會第2758[6]號決議)唯一和合法的代表後,澳門和香港按大會第2908號決議在1972年從“非自治地區”名單中除名。後來,在1976年葡萄牙憲法第五條第四款中更規定,澳門被視為葡萄牙管治下的一個地區,並由適合其特殊情況的章程所規範。
在二十世紀末,澳門的管理權移交中國。為達到這目的,於1987年4月13日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在這份文件中,中葡雙方同時聲明澳門地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
其後,在1999年12月20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中提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共同願望。”
註解:
1 Montalto de Jesus, Macau Histórico, Livros do Oriente, 1990, 第39頁及後續。
2 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A história e a modelação do estatuto de Macau, Revista de Administração, n.º 1993/03, número 19 (1.º de 1993), volume 6, 第14頁及15頁。
3 Wu Zhiliang, Contactos realizados nos inícios da República da China pelos Governos do Sul e do Norte em torno de Macau, Revista de Administração, n.º 47 (1.º de 2000), volume 13, 第297頁及後續。
4 O antepassado directo mais recuado do Estatuto Orgânico de Macau, «O Direito», Novembro de 1990, 第15頁。
5 José Gabriel Mariano, A Procuratura dos Negócios Sínicos (1583-1894), «O Direito», Janeiro de 1991, 第18至22頁。
6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另見1943年11月27日簽署的《開羅宣言》。
5/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