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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或強制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第二十九號公約《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一九三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日內瓦通過)和第一百零五號公約《廢除強迫勞動公約》(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日內瓦通過)。該等公約是在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日在北京舉行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中批准的。

2021年5月在北京也舉行了一場關於《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研討會。

本澳於一九五六年第四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了《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按第49/2001號行政長官公吿所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通知國際勞工局局長,該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故此,該公約在澳門回歸後仍是繼續生效的。

同樣,本澳於一九五九年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了《廢除強迫勞動公約》。按第63/2001號行政長官公吿所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通知國際勞工局局長,有關公約將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故此,該公約在澳門回歸後仍是繼續生效的。

葡萄牙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澳門問題之聯合聲明簽署於1987年4月13日(聲明第一點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其附件一第八點第三段第二部份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這一規定與《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前半部分的規定相同。

2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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