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通過三十周年。而今年4月13日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簽署三十六周年的紀念日。
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按時間順序排列,其設立依據的法規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版本﹚第三十一條規定“一國兩制”原則:“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 1987年4月13日簽署的《葡萄牙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澳門問題之聯合聲明》,其第1點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在第2.12點中提到,2.1至2.11中提及的基本政策,以及《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 “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佈),其規定於1999年12月2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一國兩制”原則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的實施取代了之前的《澳門組織章程》。 《基本法》序言第二段指出:“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然而,時間流逝,按照《基本法》第五條及《聯合聲明》第2.12點的規定,《基本法》的有效期還有26年。這一問題一直引起對2049年後《基本法》是否繼續生效的分析和討論。
《基本法》所指的“一國兩制”原則是否在2049年後繼續有效,這問題曾有些政界人士物提出過他們的想法。然而,就《基本法》而言,其地域效力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但事實卻不是,可以説已超出了這範圍,以下會談及到。
根據《聯合聲明》第一點的規定,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意:“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 這與《基本法》序言第一段相似。
《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規定了一系列適用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後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其中一個既定原則是法律延續性原則,其根據來自《聯合聲明》第2(4)條第一句中的“法律基本不變”、《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部份 “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予以保留。” 及第一百四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正如前述,法律延續性原則的適用由1999年12月20日起被限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域範圍內,即: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及目前約有57萬的本地人口(外地勞工及留學生不計算在內)。
然而,根據國務院於2021年9月5日頒布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澳門原有民商事法律可以延伸適用至在內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生活就業的澳門居民。為了方便接下來的闡述,我們從總體方案節錄以下內容:
“強化法治保障。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研究制定合作區條例,為合作區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強化拓展橫琴新區法院職能和作用,為合作區建設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實施,在法律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新的進展。 例如,2023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8次會議通過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2023年2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佈了第300號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實施的決定》。
根據上述《決定》,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自4月1日起可實施159項省級行政權力”。 一份刊登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網頁的關於《決定》的文章指,這些權力將涵蓋17個省級部門、153種權力屬委託類,餘下6種屬下放類。
自《基本法》通過後,這三十年來,人們一致認為其綱領性規範對於塑造澳門特區的未來具有必要的彈性。通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的實施將推動地區之間越加融合,拉近不同法律體制之間的距離,減輕法律衝突,進而使澳門的法律也適用於特區之外,即那些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生活、工作和營商的澳門居民。確保他們在人事、家庭、職業關係等方面保持法律關係的穩定,為特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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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版本。
《澳門組織章程》,並公佈於1976年3月1日第9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76號法律(頒佈《澳門組織章程》),該法律分別經公佈於1991年3月12日第10期和1996年8月7日第32期的第13/90號和第23-A/96號法律修改。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調整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實施的決定》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