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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專家的過失嗎?

2010年5月27日的葡文《澳門論壇日報》刊登了一篇評論,其中一段節錄如下:「新的輸入外勞法律是警方的一個謬誤,不禁讓人質疑是誰製造出這個類似怪物的東西,而澳門又是否真的沒有足夠律師和法律專家,因為實在不明白怎麼能讓這樣的法律怪物獲得通過」,果如引文所言,那下列的基本法條文應為: 第五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律師和法律專家行使下列職權: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第七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律師和法律專家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再者,即使引文的意思是指律師和法律專家沒有批評有關法案,但最少有一名法律專家議員和一名律師議員曾對法案作出批評。前者的言論載於《句號報》,後者的則載於《句號報》和《澳門論壇日報》。而法律獲通過後,亦有一名法律專家在《今日澳門報》上作出批評。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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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規定適用於澳門之政治、法律、社會經濟及文化之制度。 保障權利及限制權力。

關於基本法之解釋權,基本法第143條規定: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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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親愛的名字

我們來到了這個世界,並由父母為我們命名。所取的名字並非由我們選擇的,正如我們不能選擇出生或性別一樣。事實上,我們來自老遠的地方,我們的名字或多或少可反映我們的家族及文化。 澳門特別行政區新發出的居民身份證載有一張晶片及一項能記錄個人身份資料的磁帶,同時亦引進了一個新做法,就是姓名登記排序由姓氏開頭,跟隨一個 “,”(逗號),最後為我們的名字!如果我的名字為António José da Silva Macau,將會變成Da Silva Macau, António José!幸好沒有把澳門(Macau)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RAEM)呢! 有關登載居民身份證上姓名的規範性框架規定於兩法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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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賭場

多名澳門記者前往拉斯維加斯接觸當地賭場博彩業的實際情況。

根據2003年10月22日《句號報》消息,史提芬永利-獲澳門政府批給博彩專營權的三人中之其一在發表有關博彩業法律改革的言論中,«解釋其堅持通過改革是出於‘尊重澳門、希望嚴格遵守澳門現行法律的原因’。

史提芬永利指出在本澳賭場裏目前是由高利貸、博彩中介人及賭場經營人提供借貸,但這種種做法並不遵守現行法律,因為法律規定只有銀行方可從事借貸業務。

‘我明白他們在過去的40年裏為公共利益服務’,史提芬永利承認。‘但我們希望在我們的澳門賭場提供借貸,如這屬違法,那麽我們不只在拉斯維加斯有問題,在澳門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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