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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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摘自2010年8月16日“今日澳門”的一篇評論文章:“立法是澳門特區的其中一個漏洞,需亟待解決之”。 “立法是澳門特區的一個漏洞”這句話聽起來有點怪。從字面上看,這句話意味著澳門特區欠缺立法。 事實上,澳門特區至今已草擬了相當的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本澳已制定了153項法律、340條行政法規及約3,950條行政長官批示。這些尚未包括其他種類的規範性文件,如各司長批示、行政命令等。 另外,在法規草擬方面,直至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前,本澳已錄得9,566項源自葡萄牙的適用於澳門的規範性文件及25,811項本地的規範性文件–《法規匯編–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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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專家的過失嗎?

2010年5月27日的葡文《澳門論壇日報》刊登了一篇評論,其中一段節錄如下:「新的輸入外勞法律是警方的一個謬誤,不禁讓人質疑是誰製造出這個類似怪物的東西,而澳門又是否真的沒有足夠律師和法律專家,因為實在不明白怎麼能讓這樣的法律怪物獲得通過」,果如引文所言,那下列的基本法條文應為: 第五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律師和法律專家行使下列職權: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第七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律師和法律專家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再者,即使引文的意思是指律師和法律專家沒有批評有關法案,但最少有一名法律專家議員和一名律師議員曾對法案作出批評。前者的言論載於《句號報》,後者的則載於《句號報》和《澳門論壇日報》。而法律獲通過後,亦有一名法律專家在《今日澳門報》上作出批評。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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