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接觸煙草煙
有關《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的第5/2011號法律,該法律旨在執行根據二OO六年一月九日第1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在本澳生效的《世界衛生 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至今已有180個國家加入公約。為履行公約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亦應執行立法等措施,以防止所有人“在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 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適當時,包括其他公共場所”接觸煙草煙霧。
世界衛生組織為協助締約方履行公約第八條的規定,已於2007年就《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二次會議中所採納的內容制定了關於防止接觸煙草煙霧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