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篇刊登於2014年1月20日名為《立法活動》的文章中,我們引申了一些從1976年至1989年12月4日期間交到四屆立法會的議案及法案的數據。在此期間,總督共送交了179份法案到立法會,議員亦提交了82份法案(簡能思(Vitalino Canas)所著的《政治學研究初階》 (Preliminares do Estudo da Ciência Política),1992,第251頁)。
大部份由澳督提交到立法會的法案均獲通過,至於由議員提交的法案,《亦從未有一位或一組議員的任何法案被正式拒絕》,大部分均獲通過,即《‘立法成功’率高於80%》(《政治學研究初階》第254、255頁)。
自1999年12月20日回歸後,從1999年10月12日至2014年3月7日的五屆立法會期間,行政長官共送交了186份法案到立法會,而議員亦提交了近50份法案。
大部分由行政長官送交立法會的法案均獲通過,而據我們所知有3份送到立法會的法案被政府撤回。
由議員提交到立法會的法案中,15份獲通過,21份不獲全體通過,4份法案由提案人撤回,以及7份法案被初端拒絕或不獲同意,‘立法成功’率約為31,2%。
在不獲通過的法案當中,《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曾四度交到立法會上。
上述文章中亦提及到,立法會的組成從1976年至今是相似的。有間選議員、委任議員及直選議員,直選議員的所佔比例較非直選議員少,但議席是有所增加的。從2013年9月15日選舉後,立法會改由33名議員組成:14位直選議員,12位由社團間選的議員,及7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就直選議員而言,選票基數亦有明顯增長。在1976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有2846名選民投票,到1988年有20,049人投票,1996年有75,093人,而在最近一次的選舉中(2013年)投票人數達151,881人。
提交到立法會的法規,不論行政長官還是議員的法案,首先須經過立法會一般性討論,若獲得通過後,再由議員及立法會法律顧問參與的專責委員會進行分析,並可進行修改及完善,旨在達至有共識的文本,之後,交由立法會全體會議作出細則性討論和表決。上述提到的21份在立法會上不獲通過的法案中,大部分在全體會議上的一般性討論中未獲通過。當中19份由直選議員提出,1份由直選議員和官委議員聯合提出及1份由直選議員和間選議員聯合提出。
由議員提出,獲核准後成為法律的有15份,分別是:
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9/2000號法律《科學技術綱要法》、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6/2001號法律《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加重》、第2/2002號法律《修改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訂定(行政條件制度)》、第10/2003號法律《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第7/2005號法律《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2008號法律《修改立法會會期的開始日》、第13/2008號法律《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14/2008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16/2008號法律《修改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2009號法律《增加第21/88/M號法律(法律和法院的運用)》、第12/2009號法律《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及第1/2010號法律《修改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
由議員提出但不獲立法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法案共21份,包括:
第二屆立法會,第四立法會期(2004/2005)的《預防及調查犯罪之特別證據制度》及《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
第三屆立法會,第二立法會期(2006/2007)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
第三立法會期(2007/2008)的《修改七月二十八日第11/2003號法律》、
第四立法會期(2008/2009)的《修改<行政訴訟法典>》及《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
第四屆立法會,第四立法會期(2012/2013)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同性民事結合》、《訂定適用於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及協助其受害人以及家庭暴力刑事化的法律制度》、《保護被拘留人的形象的措施》、《動物之法律地位及保護》、《第33/81/M號法令的解釋性規定》、《人權條約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推廣、教育及宣傳》、《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的租金調整制度》、《就資訊的機密性或拒絕提供資訊或進行查詢的爭議之訴》、《保護勞工人格的特別程序》、《維護勞工平等及不因性別及性取向被歧視的特別程序》及《透過電話中心向消費者及使用者提供推廣、資訊及輔助服務的法律制度》
第五屆立法會,第一立法會期(2013/2014)的《訂定適用於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及協助其受害人以及家庭暴力刑事化的法律制度》、《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的租金調整制度》及《動物之法律地位及保護》。
由提案人主動撤回的法案有4份:《修改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號法律》、《修訂澳門刑法典》、《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及《修改刑法典第九十七條第三款》。
被初端拒絕或不獲同意的法案有7份:《修改三月五日第3/2001號法律》、《禁毒法(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遏止販賣和吸食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的法律制度)》、《修改第21/96/M號法律(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的居留制度》、《修改受第5/91/M號法令規定所規範的遏止販賣和吸食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的法律制度》、《城市規劃綱要法》及《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7/3/2014